事业单位体检标准

癫疯病体检是会不会查不来-体检表癫痫检查多少

医疗保健制度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年定期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承担,从福利费中支出。

所有的事业单位的定期体检制度都不一样,具体的是:

体检科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片,肝功乙肝五项(其中1,3,5为大三阳为不合格,其它情况视为合格),丙肝抗体,梅素血清,对个别因怀疑有其它疾病,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体检标准

血压:收缩压在9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95毫米汞柱之间;心率每分钟为50-100次之间;无心血管,脑血管疾病,精神抖疾病;无严重支气管扩张及哮喘;无严重胃病,肝病;无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甲亢;无严重贫血,风湿病,泌尿系统疾病;无严重的其他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等.

其它

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神经功能症.无脑外伤遗症或颅内异物,无恶性肿瘤.

可参见《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表》中的事项!

考取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

不影响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9、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扩展资料

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大学毕业生体检常规项目标准

老兄,我为了你可真是花了不少时间啊

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患者。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

19、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体检标准及办法,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由指定医院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将原结果划掉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主检医生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否定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各种结论,对受检人员健康状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申请人的认定资格外,对体检医院取消其检查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

心脏病。

血压超过18.66/12kpa (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 (86/56 毫米汞柱)。单项

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 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 (90毫米汞

柱),低于6.66kpa (50毫米汞柱)。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

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

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 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 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

影响板书写字者。

体型。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 厘米。

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 ×3 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

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教资认定体检表字体不同是否可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虫病。

3、男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放宽至男性不低于150厘米,女性不低于145厘米。

4、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5、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6、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7、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8、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9、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注: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考生同时必须参加的就是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体检当天一定要穿比较简单方便的衣服,心电图的时候要把衣服掀起来到胸前。体检的时候有些检查项目要脱鞋,鞋穿简单方便点的。不要带过多的饰品,特别是金属饰品。

扩展资料:

教师资格证体检主要项目: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3、血压: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视力: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5、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6、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驾照b2体检表体检啥

一、驾照体检检查的主要是身高、体重、还有四肢、躯干以及颈部,这些部位的运动功能,再有就是是否有生理缺陷以及双下肢是否有不等长的情况、另外还会询问有没有病史,辅助检查血压以及心脏进行听诊,还有询问是否有精神系统方面的疾病,有没有精神障碍问题,还有眼科以及听力、辨色力方面的检查。

二、B2体检哪些项目?

1、身高,申请B2驾驶证要求驾驶员的身高需要在155厘米以上。

2、视力,B2驾驶证要求视力方面,两眼的裸视力或者是矫正之后的视力,能够达到视力对应表上5.0以上。

3、辨色力,要没有红绿色盲问题。

4、听力,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源50厘米的时候,能够准确的辨别声源的方向。

5、上肢,两只手的大拇指要是健全的,没有运动障碍,每只手其他的手指需要有三根健全,肢体还有手指在运动方面是功能正常的。

6、下肢,两条腿的肢体要是健全的,而且运动功能要正常,另外不等的长度要小于等于5厘米。

7、躯干和颈部,没有任何的运动功能性的障碍问题。

要注意,如果申请人存在着一些器质性的心脏病或者有眩晕症、抑郁症、震颤麻痹症以及癫痫病、精神病、痴呆或者有一些神经系统疾病影响了肢体的活动,那么这些情况是不可以申请驾驶证的,因为有这些疾病是会妨碍到安全驾驶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