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蔡的古今中外名人有哪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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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邕:陈留圉(今河南省杞县南)人,东汉时著名文学家、书法家,他博学多才,通经史、音律、天文,善散文词赋,又工隶书,曾创“飞白”书,且善画,是东汉四大画家之一。

蔡 伦:桂阳(今湖南省郴州)人,东汉宦官,改进了造纸术,他总结西汉以来用汀质纤维造纸的经验,创造用树皮、麻头、敝布、鱼网造纸之法。时称蔡侯纸。被后世传为我国造纸术的发明人。

蔡 襄:兴化仙游(今属福建省)人,北宋时杰出书法家,工书善画,其楷、行、草书皆具特色,为“宋四家”之一。著有《茶录》、《荔枝谱》等。

蔡 锷:湖南省邵阳人,自幼聪明好学,立志献身我国民族事业,早年积极参加民主革命运动,反对封建专制,为我国的共和事业奉献了终生。

蔡 畅:湖南省双丰人,我国著名的女革命家、中共党员,早年积极参加民主救国运动,历任全国妇联主席、中央政府委员、人大副委员长等职。

蔡文姬:名琰,字文姬,陈留圉人,蔡邕之女,东汉时著名女诗人,她天生丽质,博学有才辨,且通音律,有“才女”之称。其入胡的故事家喻户晓,作品《胡茄十八拍》尤为著名。

蔡元定:福建省建阳人,南宋著名理学家,自幼学习孔孟和“二程”理学,博学而聪悟,在理学、易学与音律研究等方面均有成就,著有《大衍详说》、《皇极经世》、《八图阵》传世。

蔡元培:浙江省绍兴人,早年参加民主革命运动,积极倡导科教育人,实行先进办学方针,提倡民主、科学,曾先后出任北京大学校长、中央研究院院长、司法部长等职。

蔡和森:湖南省双丰人,中国***早期卓越***之一,早年积极倡导并参加革命运动,历任我党重要职务,后因被叛徒出卖而壮烈牺牲。

蔡廷锴:广东省罗定县龙岩乡人,著名的爱国将领,早年从军,积极投入革命斗争事业,曾在震惊中外的“一二·八”事变中奋勇抗击日军进攻,给予其沉重打击,在中国人民抗战史上写下光辉篇章。

蔡锡勇:清末洋务派。他受张之洞之命,创办湖北炮厂,织布局 ,马鞍山煤矿局等。并精通速记术,将速记应用于翻译,是中国速记的创始人。

姓蔡的名人

蔡 邕:陈留圉(今河南省杞县南)人,东汉时著名文学家、书法家,他博学多才,通经史、音律、天文,善散文词赋,又工隶书,曾创“飞白”书,且善画,是东汉四大画家之一。

蔡 伦:桂阳(今湖南省郴州)人,东汉宦官,改进了造纸术,他总结西汉以来用汀质纤维造纸的经验,创造用树皮、麻头、敝布、鱼网造纸之法。时称蔡侯纸。被后世传为我国造纸术的发明人。

蔡 襄:兴化仙游(今属福建省)人,北宋时杰出书法家,工书善画,其楷、行、草书皆具特色,为“宋四家”之一。著有《茶录》、《荔枝谱》等。

蔡 锷:湖南省邵阳人,自幼聪明好学,立志献身我国民族事业,早年积极参加民主革命运动,反对封建专制,为我国的共和事业奉献了终生。

蔡 畅:湖南省双丰人,我国著名的女革命家、中共党员,早年积极参加民主救国运动,历任全国妇联主席、中央政府委员、人大副委员长等职。

蔡文姬:名琰,字文姬,陈留圉人,蔡邕之女,东汉时著名女诗人,她天生丽质,博学有才辨,且通音律,有“才女”之称。其入胡的故事家喻户晓,作品《胡茄十八拍》尤为著名。

蔡元定:福建省建阳人,南宋著名理学家,自幼学习孔孟和“二程”理学,博学而聪悟,在理学、易学与音律研究等方面均有成就,著有《大衍详说》、《皇极经世》、《八图阵》传世。

蔡元培:浙江省绍兴人,早年参加民主革命运动,积极倡导科教育人,实行先进办学方针,提倡民主、科学,曾先后出任北京大学校长、中央研究院院长、司法部长等职。

蔡和森:湖南省双丰人,中国***早期卓越***之一,早年积极倡导并参加革命运动,历任我党重要职务,后因被叛徒出卖而壮烈牺牲。

蔡廷锴:广东省罗定县龙岩乡人,著名的爱国将领,早年从军,积极投入革命斗争事业,曾在震惊中外的“一二·八”事变中奋勇抗击日军进攻,给予其沉重打击,在中国人民抗战史上写下光辉篇章。

蔡锡勇:清末洋务派。他受张之洞之命,创办湖北炮厂,织布局 ,马鞍山煤矿局等。并精通速记术,将速记应用于翻译,是中国速记的创始人。

中国的法律规定满多少周岁可以考取驾驶执照?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一、办理初次申领非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28号令第九条)规定的身份条件,未领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均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3、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不办理换证,有效期不作延长。对持学习驾驶证并经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公安部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5、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在受理暂住人员异地申请驾驶证业务时,要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无法反映被查询对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询结果上手工记录查询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查询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如因计算机网络故障,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连续7个工作日都无法利用系统查询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书面保证,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原籍地车管部门。

二、办理初次申领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28号令第九条)和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身份条件的中国公民,未领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均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除外);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3、初次申领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1)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年;

(2)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年;

(3)申请小型汽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70周年

(4)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4、初次申请的大型客车,只限城市公共交通部门需在市区固定线路上驾驶的人员,且申请人应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级市车管所提出申请,经签注意见后报省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

5、对符合规定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有效为两年,不办理换证,有效期不作延长。对持学习驾驶证并经科目二、三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年龄接近70周岁的人员申请学驾,如按照各科目考试时间间隔规定,申请人无法在年满70周岁之前完成所有科目考试的,车管部门应不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规定。

(2)年龄接近70周岁被注销小型汽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人员,可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申请恢复,经考试合格后车管部门可重新核发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成绩由考验员在申请表考试记录栏手工签注,考试费用按照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收取。

(3)从2003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受理自动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考试业务,经考试合格核发z类驾驶证,持z类驾驶证不得驾驶非自动挡车辆。

(4)在受理暂住人员异地申请驾驶证业务时,要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无法反映被查询对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询结果上手工记录查询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查询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如因计算机网络故障,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连续7个工作日都无法利用系统查询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书面保证,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原籍地车管部门。

三、办理增驾非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办理增驾学习证时,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

2、不得同时增驾两种车型。取消摩托车类驾驶证和汽车类驾驶证实习期内不能互相增驾的限制。

3、申请人的年龄与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规定的年龄相同。

4、签发增驾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驾驶证一并注销。

5、增驾学习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增驾后准驾车型含有准予驾驶的车辆的,只记载增驾后的准驾车型代号。原有的其他类别准驾车型代号保持原记载。

6、增驾后按规定需有实习期的,应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签注实习期开始的日期,并记录所增驾的车型。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办理增驾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8、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在受理暂住人员异地申请驾驶证业务时,要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无法反映被查询对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询结果上手工记录查询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查询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如因计算机网络故障,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连续7个工作日都无法利用系统查询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书面保证,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原籍地车管部门。

四、办理增驾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办理增驾学习证时,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

2、不得同时增驾两种车型。取消摩托车类驾驶证和汽车类驾驶证实习期内不能互相增驾的限制。

3、申请人的年龄与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规定的年龄相同。

4、签发增加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驾驶证一并注销。

5、增驾学习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增驾后准驾驶车型含有准予驾驶的车辆的,只记载增驾后的准驾车型代号。原有的其他类别准驾车型代号保持原记载。

6、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三年以上安全驾驶"是指:连续三年以上每一年内均无发生因违章被吊扣驾驶证两次以上(每次吊扣证不超过一个月);无发生特大、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无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

7、增驾后按规定需有实习期的,应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签注实习期开始的日期并记录所增加的车型。

8、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z类驾驶证增驾c类驾驶证,应当经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合格,增驾其他类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与c类驾驶证增驾其他类驾驶证的考试科目要求相同。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办理增驾汽车驾驶证:

(1)有妨碍驾驶的疾病、生理缺陷的(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除外);

(2)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五、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有关规定

1、驾驶证有效期满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经审核同意,可提前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办理换证手续。延期换证不能超过有效期满后1年,但不办理有效期的延期。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下申请换证的,给予警告后按规定办理。警告应记录在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超过1年以上的,注销其驾驶证。

2、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A、B驾驶证的,可换发C类驾驶证;持N、P驾驶证的不换发驾驶证。除A、B、N、P准驾车型还有其他准驾驶车型的,注销A、B、N、P后保留其他车型换发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类驾驶证的,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手续并换副证。

六、办理驾驶证登记项目变更换证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因姓名、出生日期、住址、通讯地址、身份证件等发生变更的,必须在五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办理驾驶证转出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改变现籍管理机关的应向公安车辆管理部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转出业务: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机动车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内的,如确需办理,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注销增驾学习车型的学习证后予以办理。

八、办理驾驶证转入的有关规定

1、持证人因改变长期居住地或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等原因改变现籍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手续须在转出后60天内申请办理。

2、根据公安部28、29号令的有关规定,转入的驾驶证档案资料所须如下:

公安部28号令实施前,《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准考证、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公安部28号令实施后至2000年3月1日前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准考证、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在2000年3月1日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流程记录单、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驾驶证副证应加盖"转出"字样的印章。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加盖转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行政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机动车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内的(本人申请注销增驾学习车型后转出的除外)。

九、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的有关规定

1、驾驶员未到审验或换证期而机动车驾驶证破损、文字记载或相片模糊不清的可以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后申请补发,又找回原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将原遗失的机动车驾驶证交回发证机关,否则,按谎报冒领驾驶证件处理。新证按原证有效期签注。

2、如其驾驶证已达有效期满前3个月的,按换发的驾驶证有效期签注。

3、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补领驾驶证必须由驾驶员本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补证申请表》,告知内容必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驾驶证遗失登报声明取消后,补领驾驶证业务改为由驾驶员自行申报补领原因,车管部门不再要求驾驶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采用谎报遗失、被盗等方式骗领驾驶证的,一经查实连同原证一并注销。

十、办理注销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1)持证人亡的;

(2)身份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4)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6)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准驾车型c、z类的除外);

(8)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9)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

2、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十一、办理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员、转业、退伍后可以持原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现役军人因工作需要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复员、转业、退伍人员须在复员、转业、退伍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进行道路驾驶考试。超过1年不满两年的,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满2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办理。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3年以上的,免考道路驾驶考试。

3、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现役军人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如持有居民身份证,可凭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申请,无须提交团以上单位的住址证明。

(2)持有部队驾驶证的现役军人申请换领地方驾驶证的,可凭团以上单位申请,不再要求提交省以上证明。准驾车型按照部队驾驶证对应的准驾车型签注。申请人要求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准予办理。考试科目仍按《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港澳、台、外国人(包括华侨)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在本省暂住满1年以上的,可直接向暂住地公安车辆管理所初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亦可到香港联通公司或澳门联达公司代办点报名申请。初次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考试按照国内学习驾驶员的要求进行科目一、二的考试、长途训练和道路考试。

2、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在本省居住期满1年以上的,可直接在暂住地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国内驾驶证。亦可到香港联通公司或澳门联达公司代办点报名申领。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如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对无法确认驾驶经历是否满3年以上的,可查询持证人予以确认。

3、经各市车管所受理考试合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驾驶员档案可由各地车管所或本人递送至省车辆管理所,也可委他人递送。

4、在香港联通公司、澳门联达公司报名申领国内驾驶证的,由联通、联达公司安排申请人回国内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档案由联通、联达公司统一送省车辆管理所办理国内驾驶证。

5、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办理国内驾驶证年审,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到省厅车管所办理,亦可以委托各市车管所或香港联通公司、澳门联达公司办理。

6、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凭领事馆出具的身份证明、县级市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和派出国核发的有效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由广州市车管所受理后,免考予以换领我国同类驾驶证。

7、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在广东省考领换领国内驾驶证的,由省车辆管理所统一制发驾驶证。

十三、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的中国公民申领国内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申领国内驾驶证应在回国后1年内申请,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超过1年不满2年的,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满2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办理。如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对无法确认驾驶经历是否满3年的,可查询持证人予以确认。

2、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未取得外国(地区)国籍的中国公民,申请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按国内学习驾驶员的考试办法执行。

3、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大陆居民前往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定居后,在其驾驶证有效期内,其驾驶证可迁到省车辆管理所代管。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持移居地区或国家的身份证件(如暂未取得当地身份证件可凭我国签发的护照或通行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前往户籍所在地车管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市车管所受理申请并审核资料无误后,将档案连同驾驶证密封交本人;

(2)本人携带密封的驾驶员档案直接到省车辆管理所办理,亦可委托香港联通公司、澳门联达公司办理换证手续。

4、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援外工程技术人员回我省工作的及我国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在所去国或地区考领了驾驶证的,要求申领我国驾驶证的,凭聘请单位证明办理:

(1)境外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准驾车类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的,可免考试直接换发小型汽车驾驶证;

(2)境外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准驾车类为摩托车的,可免考试直接换发摩托车驾驶证;

(3)境外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准驾车类为大型汽车的,本人要求申领大型汽车驾驶证的,需考核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如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

(4)回国超过一年申请的,需考核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等科目。

(5)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到省厅车管所办理。

十四、委托异地管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机动车驾驶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委托审验当次有效。

十五、异地委托管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发证机关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的,可委托暂住地车辆管理所代办。

广西医科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高职专科生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

南宁-校本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

南宁-武鸣校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武华大道武鸣段336号。

玉林校区: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横三路。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培养地点

南宁-校本部和南宁-武鸣校区:临床医学(除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外)、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儿科学、精神医学、法医学专业前2.5年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之后回南宁-校本部学习;临床医学(“5+3”一体化)、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临床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实验技术、药学专业前2年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之后回南宁-校本部学习;护理学、助产学、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前1.5年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之后回南宁-校本部学习;其他本科专业全程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

玉林校区:护理学(玉林校区)、药学(玉林校区)全程在玉林校区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事项。

第七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广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第十条 平行志愿录取规则:学校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对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顺序志愿录取规则:学校采用“志愿优先”的原则,对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实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四条 入学后,我校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报考医药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医药类专业。

(二)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三)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四)护理学(本科)、助产学、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男生身高不低于166cm。

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录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凡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我校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专业志愿的正常录取。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专业属于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只在广西招生。该专业单设志愿,在本科提前批录取,执行本科第二批资格线。此项目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向县(市、区)生源,定向县(市、区)生源不足的,可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征求其他有志愿考生意见,对同意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补足缺额。经在同一地级市内调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视情况进行征集志愿。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八条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安排在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录取,执行本科第一批次资格线。

第十九条 学校同时招收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

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生,且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一)应届高中毕业生;(二)农村户口;(三)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批次录取,可享受免除读预科一年学费的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批次录取,考生入学后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被录取的预科生到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将依据相关规定,分配到我校除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外相关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各专业新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本科学生按《广西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高职(专科)学生按《广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公布。

第四章 合作办学“3+1”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合作办学“3+1”项目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采取“3+1”培养模式,招生专业为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医疗保障方向)专业,学生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本科学位(学士)证书.

(二)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三年学习后,雅思IELTS成绩或托福TOFEL成绩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四年课程学习。如果雅思或托福成绩不合格,也可到美方大学先补习英语,成绩合格后进入第四年的课程学习。

(三)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四年赴美学习,按原中外办学收费标准缴清前三年学费后,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第四年的全部课程,但只能转入校内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学费标准按转入普通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所有临床课程由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承担,根据教学安排,学生将到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进行学习。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阶段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普通本科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教育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颁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情况、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本专科招生网。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助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

电话: 0771-5359031

学校网址:www.gxmu.edu.cn

本专科招生网址: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附:广西医科大学部分奖助学金情况简介(主要)

1、新生奖学金:按高考总分评定,总额300000元。

2、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8000元/人。

3、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人。

4、国家助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一等助学金4300元/人;二等助学金2300元/人。

5、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人。

6、校长奖学金:8000元/人,按本科人数的3.0‰比例评定(约40人/年)。

7、杏湖助学金:1000元/人,按本专科人数的15.0‰比例评定(约300人/年)。

8、学校奖学金:特等奖30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一等奖15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二等奖8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5%;三等奖5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8%。

9、广西医科大学助学金:名额按当年学校文件规定评选,一等助学金4300元/人;二等助学金2300元/人。

10、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每学年15名,奖金3000 元/人。

11、“心新起航”助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每学年约250名,一级贫困每人每学年1200元;二级贫困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级贫困每人每学年800元。

12、大学生年度人物5—10人,奖金2000元/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13、优利特奖学金:每学年10名,奖金2000元/人。

14、荣代口腔优秀人才留学奖学金,每学年约10人,每年10000元/人。

15、杜靖口腔优秀人才奖学金,一等3000元/人;二等2000元/人;三等1000元/人;专项奖,800元/人;留学生奖学金,2000元/人。

16、科良奖(助)学金50人/年,1000元/人(共50000元)。

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贷款,以及申请临时性突发困难资助或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来完成学业。

咱国家法定几岁可以学习驾驶汽车?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一、办理初次申领非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28号令第九条)规定的身份条件,未领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均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3、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不办理换证,有效期不作延长。对持学习驾驶证并经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公安部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5、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在受理暂住人员异地申请驾驶证业务时,要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无法反映被查询对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询结果上手工记录查询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查询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如因计算机网络故障,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连续7个工作日都无法利用系统查询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书面保证,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原籍地车管部门。

二、办理初次申领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28号令第九条)和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身份条件的中国公民,未领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均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除外);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3、初次申领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1)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年;

(2)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年;

(3)申请小型汽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70周年

(4)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4、初次申请的大型客车,只限城市公共交通部门需在市区固定线路上驾驶的人员,且申请人应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级市车管所提出申请,经签注意见后报省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

5、对符合规定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有效为两年,不办理换证,有效期不作延长。对持学习驾驶证并经科目二、三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年龄接近70周岁的人员申请学驾,如按照各科目考试时间间隔规定,申请人无法在年满70周岁之前完成所有科目考试的,车管部门应不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规定。

(2)年龄接近70周岁被注销小型汽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人员,可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申请恢复,经考试合格后车管部门可重新核发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成绩由考验员在申请表考试记录栏手工签注,考试费用按照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收取。

(3)从2003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受理自动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考试业务,经考试合格核发z类驾驶证,持z类驾驶证不得驾驶非自动挡车辆。

(4)在受理暂住人员异地申请驾驶证业务时,要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无法反映被查询对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询结果上手工记录查询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查询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如因计算机网络故障,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连续7个工作日都无法利用系统查询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书面保证,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原籍地车管部门。

三、办理增驾非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办理增驾学习证时,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

2、不得同时增驾两种车型。取消摩托车类驾驶证和汽车类驾驶证实习期内不能互相增驾的限制。

3、申请人的年龄与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规定的年龄相同。

4、签发增驾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驾驶证一并注销。

5、增驾学习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增驾后准驾车型含有准予驾驶的车辆的,只记载增驾后的准驾车型代号。原有的其他类别准驾车型代号保持原记载。

6、增驾后按规定需有实习期的,应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签注实习期开始的日期,并记录所增驾的车型。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办理增驾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8、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在受理暂住人员异地申请驾驶证业务时,要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无法反映被查询对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询结果上手工记录查询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查询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如因计算机网络故障,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连续7个工作日都无法利用系统查询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书面保证,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原籍地车管部门。

四、办理增驾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办理增驾学习证时,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

2、不得同时增驾两种车型。取消摩托车类驾驶证和汽车类驾驶证实习期内不能互相增驾的限制。

3、申请人的年龄与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规定的年龄相同。

4、签发增加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驾驶证一并注销。

5、增驾学习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增驾后准驾驶车型含有准予驾驶的车辆的,只记载增驾后的准驾车型代号。原有的其他类别准驾车型代号保持原记载。

6、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三年以上安全驾驶"是指:连续三年以上每一年内均无发生因违章被吊扣驾驶证两次以上(每次吊扣证不超过一个月);无发生特大、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无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

7、增驾后按规定需有实习期的,应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签注实习期开始的日期并记录所增加的车型。

8、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z类驾驶证增驾c类驾驶证,应当经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合格,增驾其他类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与c类驾驶证增驾其他类驾驶证的考试科目要求相同。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办理增驾汽车驾驶证:

(1)有妨碍驾驶的疾病、生理缺陷的(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除外);

(2)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五、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有关规定

1、驾驶证有效期满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经审核同意,可提前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办理换证手续。延期换证不能超过有效期满后1年,但不办理有效期的延期。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下申请换证的,给予警告后按规定办理。警告应记录在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超过1年以上的,注销其驾驶证。

2、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A、B驾驶证的,可换发C类驾驶证;持N、P驾驶证的不换发驾驶证。除A、B、N、P准驾车型还有其他准驾驶车型的,注销A、B、N、P后保留其他车型换发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类驾驶证的,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手续并换副证。

六、办理驾驶证登记项目变更换证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因姓名、出生日期、住址、通讯地址、身份证件等发生变更的,必须在五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办理驾驶证转出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改变现籍管理机关的应向公安车辆管理部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转出业务: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机动车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内的,如确需办理,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注销增驾学习车型的学习证后予以办理。

八、办理驾驶证转入的有关规定

1、持证人因改变长期居住地或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等原因改变现籍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手续须在转出后60天内申请办理。

2、根据公安部28、29号令的有关规定,转入的驾驶证档案资料所须如下:

公安部28号令实施前,《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准考证、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公安部28号令实施后至2000年3月1日前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准考证、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在2000年3月1日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流程记录单、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驾驶证副证应加盖"转出"字样的印章。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加盖转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行政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机动车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内的(本人申请注销增驾学习车型后转出的除外)。

九、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的有关规定

1、驾驶员未到审验或换证期而机动车驾驶证破损、文字记载或相片模糊不清的可以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后申请补发,又找回原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将原遗失的机动车驾驶证交回发证机关,否则,按谎报冒领驾驶证件处理。新证按原证有效期签注。

2、如其驾驶证已达有效期满前3个月的,按换发的驾驶证有效期签注。

3、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补领驾驶证必须由驾驶员本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补证申请表》,告知内容必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驾驶证遗失登报声明取消后,补领驾驶证业务改为由驾驶员自行申报补领原因,车管部门不再要求驾驶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采用谎报遗失、被盗等方式骗领驾驶证的,一经查实连同原证一并注销。

十、办理注销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1)持证人亡的;

(2)身份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4)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6)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准驾车型c、z类的除外);

(8)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9)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

2、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十一、办理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员、转业、退伍后可以持原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现役军人因工作需要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复员、转业、退伍人员须在复员、转业、退伍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进行道路驾驶考试。超过1年不满两年的,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满2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办理。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3年以上的,免考道路驾驶考试。

3、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现役军人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如持有居民身份证,可凭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申请,无须提交团以上单位的住址证明。

(2)持有部队驾驶证的现役军人申请换领地方驾驶证的,可凭团以上单位申请,不再要求提交省以上证明。准驾车型按照部队驾驶证对应的准驾车型签注。申请人要求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准予办理。考试科目仍按《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港澳、台、外国人(包括华侨)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在本省暂住满1年以上的,可直接向暂住地公安车辆管理所初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亦可到香港联通公司或澳门联达公司代办点报名申请。初次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考试按照国内学习驾驶员的要求进行科目一、二的考试、长途训练和道路考试。

2、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在本省居住期满1年以上的,可直接在暂住地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国内驾驶证。亦可到香港联通公司或澳门联达公司代办点报名申领。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如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对无法确认驾驶经历是否满3年以上的,可查询持证人予以确认。

3、经各市车管所受理考试合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驾驶员档案可由各地车管所或本人递送至省车辆管理所,也可委他人递送。

4、在香港联通公司、澳门联达公司报名申领国内驾驶证的,由联通、联达公司安排申请人回国内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档案由联通、联达公司统一送省车辆管理所办理国内驾驶证。

5、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办理国内驾驶证年审,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到省厅车管所办理,亦可以委托各市车管所或香港联通公司、澳门联达公司办理。

6、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凭领事馆出具的身份证明、县级市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和派出国核发的有效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由广州市车管所受理后,免考予以换领我国同类驾驶证。

7、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在广东省考领换领国内驾驶证的,由省车辆管理所统一制发驾驶证。

十三、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的中国公民申领国内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申领国内驾驶证应在回国后1年内申请,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超过1年不满2年的,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满2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办理。如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对无法确认驾驶经历是否满3年的,可查询持证人予以确认。

2、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未取得外国(地区)国籍的中国公民,申请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按国内学习驾驶员的考试办法执行。

3、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大陆居民前往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定居后,在其驾驶证有效期内,其驾驶证可迁到省车辆管理所代管。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持移居地区或国家的身份证件(如暂未取得当地身份证件可凭我国签发的护照或通行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前往户籍所在地车管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市车管所受理申请并审核资料无误后,将档案连同驾驶证密封交本人;

(2)本人携带密封的驾驶员档案直接到省车辆管理所办理,亦可委托香港联通公司、澳门联达公司办理换证手续。

4、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援外工程技术人员回我省工作的及我国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在所去国或地区考领了驾驶证的,要求申领我国驾驶证的,凭聘请单位证明办理:

(1)境外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准驾车类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的,可免考试直接换发小型汽车驾驶证;

(2)境外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准驾车类为摩托车的,可免考试直接换发摩托车驾驶证;

(3)境外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准驾车类为大型汽车的,本人要求申领大型汽车驾驶证的,需考核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如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

(4)回国超过一年申请的,需考核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等科目。

(5)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到省厅车管所办理。

十四、委托异地管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机动车驾驶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委托审验当次有效。

十五、异地委托管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发证机关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的,可委托暂住地车辆管理所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