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怎样补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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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物补盖:

奶制品、绿色叶菜、豆制品是钙的重要来源,在评价钙的食物来源时,应先评价食物钙的含量,但由于一些食物中富含草酸和植酸,会使钙的吸收率降低,故仍需考虑吸收率问题。与奶的钙吸收率比较,干豆的钙吸收率是其1/2,而菠菜中钙吸收率只是奶吸收率的1/10。

二、必要情况下应用钙制剂:

无机钙剂钙含量较高,如氧化钙可达72%,氢氧化钙为54%,碳酸钙40%,,而有机酸钙钙含量较低,如醋酸钙25.34%,枸橼酸钙24.12%,乳酸钙18.37%,葡萄糖酸钙为9.3%;氨基酸螯合钙的含钙量则在20%左右。

扩展资料

补盖时的注意事项:

1、补充钙剂需同时补充维生素D。成人每日口服维生素D150IU时,钙的吸收可明显增高。富含维生素D的食物有鱼肝油、鸡蛋黄、黄油、肝、奶等。

2、补钙时不宜喝碳酸饮料及咖啡制品。饮料中的二氧化碳和血液中的水结合会产生碳酸,而血液中大量的碳酸将使我们从食物中获得的一部分钙无法在骨骼上沉积,从而降低钙的吸收率。

3、长期大量服用钙剂可能发生高血钙、尿钙增高、肾结石、异位钙化、动脉粥样硬化等不良现象。

人民健康网-不同年龄人群钙的需要与如何补钙

轻重伤鉴定等级?

附轻重伤鉴定标准,供参考: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萎缩或者影响内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损伤后引起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种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淤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休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 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斩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表格从略)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

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

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

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开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粉碎性骨折动完手术后吃什么和喝什么汤可以恢复得快?

绝大部分骨折虽无内脏损伤,但由于经历了创伤或手术的打击、终日休息、运动减少,原先的生活规律被打乱,可能胃口不好,受伤后短时期内较为明显。老年患者和体质较弱或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人,更容易发生。在心理护理的基础上,要在病人饮食花样、调配上多下功夫,做到营养丰富,色、香、味俱佳,以刺激食欲。手臂活动不便的,还要喂饭。 适当多吃一些西红柿、苋菜、青菜、卷心菜、胡萝卜等维生素C含量丰富的蔬菜,以促进纤维骨痂生长和伤口愈合。 骨骼异常坚硬,主要由有机物和无机物所构成。无机物占比例最多的是钙。人体内99%的钙集中在骨骼内。受伤发生骨折后,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让伤员多吃些钙质,以加快愈合。不知从何时起,骨头汤成了骨折伤员的最好补品。但是,根据医疗经验及实验研究,却没有发现骨折伤员需要额外补充钙质的证据。骨折后受伤部位局部血液循环障碍,组织偏于酸性,骨折端可发生脱钙。但这些脱出的钙质并没有被运走、排泄,而是溶解在周围。等到局部创伤性炎症恢复正常后,便作为修复骨折的主要材料沉积下来。 根据最近的研究成果, 骨折病人需要补充锌、铁、锰等微量元素。 这几种元素,有的参与组成人体代谢活动中的酶,有的是合成骨胶原和肌红蛋白的原料。经测定,骨折后病人体内上述物质的血清浓度均明显下降。因此,在骨折早期适当补充,可能有利于愈合。 动物肝脏、海产品、黄豆、葵花籽、蘑菇中含锌较多;动物肝脏、鸡蛋、豆类、绿叶蔬菜、小麦面粉中含铁较多;麦片、芥菜、蛋黄、乳酪中含锰较多,骨折病人可适当多吃。除此以外,也可服用含有这些物质的药物。 骨折早期因忧思少动,气机郁滞,无力推运,常有大便秘结,卧床病人更多见。宜多食含纤维素多的蔬菜,吃些香蕉、蜂蜜等促进排便。 骨折病人不需“忌口”,对饮食没有什么特殊的限制。但有一点要特别提出的,就是不要吸烟。声名狼藉的香烟与很多疾病有关,包括心脏病和癌症,并可损害皮肤伤口的愈合能力。 [编辑本段]预防骨质疏松是关键 骨质疏松症因其发病的隐蔽性、诊断手段的特殊性,被喻为“静悄悄的疾病”,患者的就诊率低,临床医师的漏诊率高。研究显示,只有60%的人知道骨质疏松症,其中仅10%的人知道骨质疏松会发生骨折。 对老年骨质疏松性骨折,在治疗和预防上还存在一些误区,有必要重新认识,加以澄清。 误区一:不重视轻微外伤 有一个病例给我印象很深。那是一个72岁的老先生,早上下床时右髋部扭伤,感觉到有些疼痛但还可以走路。他在儿子催促下到医院就诊,拍片后没有发现明显骨折。接诊医生告诫,有些没移位的轻微骨折早期拍片发现不了,过一周左右骨折端骨吸收后,拍片才能显示,因此应卧床休息,不要站立行走,一周后再拍片复查。但老人认为没发现骨折就没事,走着回家,第二天开始疼痛加重不能站立,再次到医院检查拍片,发现右股骨颈骨折并有明显移位,只能做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了。如果老人当时听从医生,骨折是不会进一步移位的,这样就可以保守治疗或简单内固定治疗。 老年人由于活动量不是很大,外伤多是扭伤或跌伤,但不要觉得受伤轻,也不是很痛,就认为是伤了筋没大事。老年人多有骨质疏松,受到外伤时首先要想到可能发生脆性骨折。如果骨折了,还继续活动或站立行走,可能引起骨折移位、加重软组织损伤或造成继发血管神经损伤。所以,老人受外伤后,不论受伤轻重,是否有严重疼痛,最佳的应急处理就是呆在原地保持受伤部位稳定不活动,同时呼救等待救援,经医生检查排除脆性骨折后才站立或行走。 误区二:骨质疏松补钙就行 骨质疏松症产生原因至今尚未明确,但医学界认为与下列因素有关: 1、衰老:随着身体老化,骨的新陈代谢功能会减慢,钙吸收能力降低,骨骼中的钙质会渐渐流失; 2、雌激素下降:雌激素会刺激骨质的形成及抑制骨质的分解,妇女若因卵巢切除或更年期,雌激素停止或减少分泌,就会加速骨质疏松; 3、营养失调:钙摄取不足或常吃高蛋白、高盐的食物,或嗜烟、嗜酒; 4、生活不正常:缺少运动、少晒太阳; 5、疾病:罹患肾病、肝病、糖尿病、高血压、甲状腺机能亢进、风湿性关节炎、僵直性脊椎炎或某些癌症; 6、药物:长期服用类固醇、抗癌药、利尿剂等; 7、遗传:骨质疏松有一定的遗传性。 因此,骨质疏松不等于缺钙,单纯补钙不能防治骨质疏松和骨质疏松性骨折。要预防骨质疏松,应当均衡营养、适度锻炼。饮食中要含有充分的钙质、维生素D以及其他养分,钙和维生素D是增加和保持骨质量不可或缺的基本营养成分,而蛋白质及其他养分如磷、钠、镁等矿物质,也在维持骨骼健康中起着重要作用。运动可使全身和骨骼的血液循环明显加快,肌肉的收缩和舒张对骨骼有直接刺激作用,这些都能阻止和减慢骨质疏松的进程。 误区三:骨折后不能活动 多数人认为,老年髋部骨折了,要好好养病,要尽可能卧床休息不能活动。殊不知老年人骨折后不能静养,越养病越多。 老年骨质疏松性骨折后,如长期卧床,除可引起褥疮等局部并发症外,还可发生下肢深静脉血栓(DVT)、脂肪栓塞综合征、坠积性肺炎、泌尿系统感染等并发症。同时卧床期间骨丢失加速,骨质疏松加重,极易发生再骨折。 因此在治疗期间,要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呼吸系统、泌尿系统感染和褥疮等并发症。强调早期进行肌肉的主动和被动锻炼,尽早活动未固定的关节,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卧床时间。这样才能尽快恢复功能,有效防止并发症,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先秦古籍山海经里异兽排名顺序是怎样的

1、 异兽蠃鱼

邽山,蒙水从这座山发源,向南流入洋水,水中有很多黄贝;还有一种蠃鱼,长着鱼的身子却有鸟的翅膀,发出的声音像鸳鸯鸟鸣叫,在哪个地方出现那里就会有水灾。

2、异兽孰湖

崦嵫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是马的身子而鸟的翅膀,有人的面孔而长着蛇的尾巴,很喜欢把人抱着举起,名称是孰湖。

3、异兽穷奇

邽山,山上有一种野兽,形状像一般的牛,但全身长着刺猬毛,名称是穷奇,发出的声音如同狗叫,吃人。

4、异兽驳

中曲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普通的马却长着白身子和黑尾巴,一只角,老虎的牙齿和爪子,发出的声音如同击鼓的响声,名称是驳,是能吃老虎和豹子的,饲养它可以避战争。

5、冉遗鱼

英鞮山,涴水从这座山发源,然后向北流入陵羊泽。水里有很多冉遗鱼,长着鱼的身子蛇的头和六只脚,眼睛长长的像马耳朵,吃了它的肉就能使人睡觉不做恶梦,也可以辟凶邪之气。

6、异兽鵸鵌

翼望山,山中有一种禽鸟,形状像普通的乌鸦,却长着三个脑袋、六条尾巴并且喜欢像人一样笑,名称是鵸鵌,吃了它的肉就能使人不做恶梦,还可以辟凶邪之气。

7、异兽讙

翼望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一般的野猫,只长着一只眼睛却是三条尾巴,名称是讙,发出的声音好像能赛过一百种动物的鸣叫,饲养它可以辟凶邪之气,人吃了它的肉就能治好黄疸病。

8、 神灵帝江

天山,山里住着一个神,形貌像**口袋,发出的精光红如火,长着六只脚和四只翅膀,浑浑沌沌没有面目,他却知道唱歌跳舞,原本是帝江。

9、异兽

阴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野猫却是白脑袋,名称是,它发出的叫声与“榴榴”的读音相似,人饲养它可以辟凶邪之气。

10、异兽毕方

章莪山,山中有一种禽鸟,形状像一般的鹤,但只有一只脚,红色的斑纹和青色的身子而有一张白嘴巴,名称是毕方,它鸣叫的声音就是自身名称的读音,在哪个地方出现那里就会发生怪火。

11、异兽狰

章莪山,山上没有花草树木,到处是瑶、碧一类的美玉。山里常常出现十分怪异的物象。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赤豹,长着五条尾巴和一只角,发出的声音如同敲击石头的响声,名称是狰。

12、 异兽胜遇

玉山,山中有一种禽鸟,形状像野鸡却通身是红色,名称是胜遇,是吃鱼类的,发出的声音如同鹿在鸣叫,在哪个国家出现就会使那个国家发生水灾。

13、异兽狡

玉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普通的狗却长着豹子的斑纹,头上的角与牛角相似,名称是狡,发出的声音如同狗叫,在哪个国家出现就会使那个国家五谷丰登。

14、西王母

玉山,这是西王母居住的地方。西王母的形貌与人一样,却长着豹子一样的尾巴和老虎一样的牙齿而且喜好啸叫,蓬松的头发上戴着玉胜,是主管上天灾厉和五刑残杀之气的。

15、异兽鸾鸟

女床山,山里有一种禽鸟,形状像野鸡却长着色彩斑斓的羽毛,名称是鸾鸟,一出现天下就会安宁。

16、异兽鹦鹉

黄山,没有花草树木,到处是郁郁葱葱的竹丛。盼水从这座山发源,向西流入赤水,水中有很多玉石。山中有一种禽鸟,形状像一般的猫头鹰,却长着青色的羽毛和红色的嘴,像人一样的舌头能学人说话,名称是鹦鹉。

17、 异兽数斯

皋涂山,山中有一种禽鸟,形状像鹞鹰却长着人一样的脚,名称是数斯,吃了它的肉就能治愈人脖子上的赘瘤病与癫痫病等。

18、异兽玃如

皋涂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普通的鹿却长着白色的尾巴,马一样的脚蹄、人一样的手而又有四只角,名称是玃如。

19、异兽豪彘

竹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小猪却长着白色的毛,毛如簪子粗细而尖端呈黑色,名称是豪彘。

20、神灵女娲

有十位神,叫作女娲的肠子,(后来)变成了神,在大片的庄稼地里,睡觉就横卧在路上。

21、异兽鹿蜀

杻阳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马却长着白色的头,身上的斑纹像老虎而尾巴却是红色的,吼叫的声音像人唱歌,名称是鹿蜀,人穿戴上它的毛皮就可以多子多孙。

22、异兽狌狌

南方首列山系叫做鹊山山系。鹊山山系的头一座山是招摇山,屹立在西海岸边。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猕猴但长着一双白色的耳朵,既能匍伏爬行,又能像人一样直立行走,名称是狌狌,吃了它的肉可以使人走得飞快。

23、异兽肥遗1

英山,山中有一种禽鸟,形状像一般的鹌鹑鸟,是黄身子而红嘴巴,名称是肥遗,人吃了它的肉就能治愈麻疯病,还能杀体内寄生虫。

24、异兽肥遗2

太华山,山崖陡峭像刀削而呈现四方形,高五千仞,宽十里,禽鸟野兽无法栖身。山中有一种蛇,名称是肥遗,长着六只脚和四只翅膀,一出现就会天下大旱。

25、 异兽羬羊

钱来山,山上有许多松树,山下有很多洗石。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普通的羊却长着马的尾巴,名称是羬羊,羬羊的油脂可以护理治疗干裂的皮肤。

26、异兽颙

令丘山,没有花草树木,到处是野火。山的南边有一峡谷,叫做中谷,东北风就是从这里吹出的。山中有一种禽鸟,形状像猫头鹰,却长着一副人脸和四只眼睛而且有耳朵,名称是颙,它发出的叫声就是自身名称的读音,一出现而天下就会大旱。

27、异兽凤凰

丹穴山,山中有一种鸟,形状像普通的鸡,全身上下是五彩羽毛,名称是凤凰,头上的花纹是“德”字的形状,翅膀上的花纹是“义”字的形状,背部的花纹是 “礼”字的形状,胸部的花是“仁”字的形状,腹部的花纹是“信”字的形状。

这种叫做凤凰的鸟,吃喝很自然从容,常常是自个儿边唱边舞,一出现天下就会太平。

28、异兽虎蛟

祷过山,泿水从这座山发源,然后向南流入大海。水中有一种虎蛟,形状像普通鱼的身子却拖着一条蛇的尾巴,脑袋如同鸳鸯鸟的头,吃了它的肉就能使人不生痈肿疾病,还可以医痔疮。

29、异兽瞿如

祷过山,山中有一种禽鸟,形状像?却是白色的脑袋,长着三只脚,人一样的脸,名称是瞿如,它的鸣叫声就是自身名称的读音。

30、异兽蛊雕

水中有一种野兽,名称是蛊雕,形状像普通的雕鹰却头上长角,发出的声音如同婴儿啼哭,是能吃人的。

31、异兽彘

浮玉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老虎却长着牛的尾巴,发出的叫声如同狗叫,名称是彘,是能吃人的。

32、异兽猾褢

尧光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人却长有猪那样的鬣毛,冬季蛰伏在洞穴中,名称是猾褢,叫声如同砍木头时发出的响声,哪个地方出现猾褢那里就会有繁重的徭役。

33、异兽长右

长右山,没有花草树木,但有很多水。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猿猴却长着四只耳朵,名称是长右,叫的声音如同人在呻吟,任何郡县一出现长右就会发生大水灾。

34、异兽狸力

柜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普通的小猪,长着一双鸡爪,叫的声音如同狗叫,名称是狸力,哪个地方出现狸力而那里就一定会有繁多的水土工程。见到它的地方,地面多起伏,所以猜测狸力善于挖土。

35、异兽赤鱬

青丘山,英水从这座山发源,然后向南流入即翼泽。泽中有很多赤鱬,形状像普通的鱼却有一副人的面孔,发出的声音如同鸳鸯鸟在叫,吃了它的肉就能使人不生疥疮。

36、异兽灌灌

青丘山,有一种禽鸟,形状像斑鸠,鸣叫的声音如同人在互相斥骂,名称是灌灌,把它的羽毛插在身上使人不迷惑。

37、异兽九尾狐

青丘山,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狐狸却长着九条尾巴,吼叫的声音与婴儿啼哭相似,能吞食人;吃了它的肉就能使人不中妖邪毒气。

38、异兽猼訑

基山,山南阳面盛产玉石,山北阴面有很多奇怪的树木。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羊,长着九条尾巴和四只耳朵,眼睛也长在背上,名称是猼訑,人穿戴上它的毛皮就会不产生恐惧心。

39、异兽类

亶爰山,山间多水流,没有花草树木,不能攀登上去。山中有一种野兽,形状像野猫却长着像人一样的长头发,名称是类,一身具有雄雌两种性器官,吃了它的肉就会使人不产生妒忌心。

40、异兽鯥

座柢山,山间多水流,没有花草树木。有一种鱼,形状像牛,栖息在山坡上,长着蛇一样的尾巴并且有翅膀,而翅膀长在胁骨上,鸣叫的声音像犁牛,名称是鯥,冬天蛰伏而夏天复苏,吃了它的肉就能使人不患痈肿疾病。

41、异兽旋龟

杻阳山。怪水从这座山发源,然后向东流入宪翼水。水中有众多暗红色的龟,形状像普通乌龟却长着鸟一样的头和蛇一样的尾巴,名称是旋龟,叫声像劈开木头时发出的响声,佩带上它就能使人的耳朵不聋,还可以治愈脚底老茧。

42、神灵夸父

大荒当中,有座山名叫成都载天山。有一个人的耳上穿挂着两条**蛇,手上握着两条**蛇,名叫夸父。后土生了信,信生了夸父。而夸父不衡量自己的体力,想要追赶太阳的光影,直追到禺谷。夸父想喝了黄河水解渴,却不够喝,准备跑到北方去喝大泽的水,还未到,便渴在这里了。

43、异兽巴蛇

巴蛇能吞下大象,吞吃后三年才吐出大象的骨头,有才能德品的人吃了巴蛇的肉,就不患心痛或肚子痛之类的病。这种巴蛇的颜色是青色、**、红色、黑色混合间杂的。另一种说法认为巴蛇是黑色身子青色脑袋,在犀牛所在地的西面。

扩展资料

《山海经》大体是战国中后期到汉代初中期的楚国或巴蜀人所作。也是一部荒诞不经的奇书。该书作者不详,古人认为该书是“战国好奇之士取《穆王传》, 杂录《庄》 、 《列》 、 《离骚》 、 《周书》 、 《晋乘》以成者” 。现代学者也均认为成书并非一时,作者亦非一人。

《山海经》全书现存18篇,其余篇章内容早佚。原共22篇约32650字。共藏山经5篇、海外经4篇、海内经5篇、大荒经4篇。《汉书·艺文志》作13篇,未把晚出的大荒经和海内经计算在内。

山海经内容主要是民间传说中的地理知识,包括山川、道里、民族、物产、药物、祭祀、巫医等。保存了包括夸父逐日、精卫填海、大禹治水等不少脍炙人口的远古神话传说和寓言故事。?[6]?

《山海经》也记载了中国古代神话、地理、植物、动物、矿物、物产、巫术、宗教、医药、民俗、民族等,反映的文化现象地负海涵、包罗万汇。

除了保存着丰富的神话资料之外,还涉及到多种学术领域,例如:哲学、美学、宗教、历史、地理、天文、气象、医药、动物、植物、矿物、民俗学、民族学、地质学、海洋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等,可谓汪洋宏肆,有如海日。

在古代文化、科技和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山海经》是中国记载神话最多的一部奇书,也是一部地理知识方面的百科全书。

百度百科——山海经异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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