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市区的城镇居民,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企业退休职工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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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财 政 局

宣人社秘〔2011〕219号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2011年各级财政提高了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120元/年增加到200元/年。新增80元/年,中央财政承担60%(即年人均48元),省及以下财政承担40%(即年人均32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4元,县市区财政承担8元。

二、参保人员住院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分别按55%、65%、75%的比例支付。连续参保达二年及以上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指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规定慢性疾病),由原来的23种调整至27种。(1)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含Ⅱ期);(2)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4)失代偿期肝硬化;(5)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6)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7)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8)慢性肝炎(乙、丙、丁);(9)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10)活动性结核病;(11)类风湿关节炎;(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4)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15)人体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16)精神病;(17)帕金森综合症;(18)癫痫;(19)脑瘫症;(20)强直性脊柱炎;(21)视网膜黄斑变性;(22)肾功能不全;(23)克隆氏病;(24)血友病;(25)多囊卵巢综合症;(26)重症肌无力;(27)前列腺增生。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个人先自付1000元后超出部分按65%的比例由基金支付。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人体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为75%。

四、一般病种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兜底报销比例调整为45%,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兜底报销比例调整为65%。

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基金报销比例为40%;一级医院一次门诊报销封顶额为30元,二级及以上医院为40元;一个结算年度门诊统筹报销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六、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